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姚世彬,男生于1999年8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李林坤,男,生于1996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姚世彬与被执行人李林坤人格权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法民初字第0303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林坤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世彬于2016年7月6向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坤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四查”被执行人李林坤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黔法民初字第03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