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被执行人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顾某某申请执行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顾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