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玲玲,女,汉族,1960年1月18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现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关中路。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工行家属楼。法定代表人张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李玲玲申请执行富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富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富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玲玲提供公司2001年至2016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2015年至2016年会计账簿,供申请执行人李玲玲及委托代理人查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富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力一直无法查找,公司住所地也无人办公。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富源公司涉及腾房一案,其公司职员张全占称未接受公司委托,不予接收相关材料。在被执行人富源公司腾房过程中,本院封存被执行人富源公司相应的账务材料,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李玲玲及被执行人共同到场查阅。但申请执行人李玲玲称本院封存的账务材料中无其需要查阅的资料,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执行申请,称只需要查阅被执行人富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2016年11月21日,本院与被执行人富源公司的职工张全占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富源公司自2015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无相应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相关的账务资料。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李玲玲,但一直无法联系。后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李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尽快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李玲玲一直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也一直未来本院说明情况,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