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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2169号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与梁亮亮、梁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梁亮亮,梁强,李侨侨,张程程,李卫华,王向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亮亮。被执行人梁强。被执行人李侨侨。被执行人张程程。被执行人李卫华。被执行人王向元。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169号梁亮亮、梁强、张程程、李卫华、王向元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亮亮、梁强、张程程、李卫华、王向元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移交庭室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刑终1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