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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786号

卞金才与胡福良、胡敏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金才,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卞金才,男,194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郑毅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福良,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胡敏芳,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6756-3,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金湾村钱家湾。法定代表人胡福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卞金才与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卞金才借款784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820元。因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卞金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村委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福良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号农村宅基地性质房产,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胡敏芳名下有车牌为苏B×××××汽车一辆,被另案在先查封;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14辆,被本院另案在先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卞金才,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卞金才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未实际控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卞金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胡福良、胡敏芳、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卞金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刘新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