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陈应再,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国华与陈应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应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陈应再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应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决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合议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5)黔法民执字第03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