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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511号

罗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张某1,夏某,张某2

裁判文书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9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罗来君,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张某1,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夏某,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张某2,女,199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罗某、罗来君与张某1、夏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