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577号
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彦东,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阿超信用社主任,住隆化县。
被告:陈艳华,住隆化县。
被告:张凤会,住隆化县。
被告:张维华,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9元,已由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员 丛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