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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577号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艳华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艳华,张凤会,张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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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577号

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彦东,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阿超信用社主任,住隆化县。

被告:陈艳华,住隆化县。

被告:张凤会,住隆化县。

被告:张维华,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9元,已由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员 丛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