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424号被执行人吉皮五其,男,1965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17日移送执行吉皮五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皮五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书确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皮五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吉皮五其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吉皮五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书有关吉皮五其没收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华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