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136号申请人于全峰,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李亚南,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于全峰申请李亚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景素贞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