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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711号

傲登申请执行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傲登,王秀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傲登,身份证号码15292119730623****,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左旗某单位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秀荣,身份证号码15292119751112****,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傲登申请执行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王秀荣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600100166****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秀荣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6001001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自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