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622号
被执行人:安康。
被执行人:安忠跃。
被执行人:安坤明。
被执行人:文杨。本院在执行安忠跃、安康、安坤明、文杨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忠跃、安康、安坤明、文杨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华
审判员 杨宝兴
审判员 王井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