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2147号执行依据作出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亚凡,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张亚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京011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亚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张亚凡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亚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雪伟
审判员 唐晓春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