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42-1号申请执行人黄剑波。被执行人王远峻。申请执行人黄剑波与被执行人王远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剑波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远峻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1300元(利息截至2015年9月3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并承担诉讼费用31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黄剑波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 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