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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352号

钟小凤、吴敏等与胡聪、胡亚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小凤,吴敏,吴敏雄,吴杨婧,胡聪,胡亚虎,通城县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钟小凤

申请执行人:吴敏

申请执行人:吴敏雄

申请执行人:吴杨婧

被执行人:胡聪

被执行人:胡亚虎

被执行人:通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田红强,局长。本院在执行钟小凤、吴敏、吴敏雄、吴杨婧与胡聪、胡亚虎、通城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聪无履行能力,通城县公安局连带履行了义务,而被执行人胡亚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并存在脑呆,目前尚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胡亚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吴 强

审判员 张建国

审判员 易新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