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钟小凤
申请执行人:吴敏
申请执行人:吴敏雄
申请执行人:吴杨婧
被执行人:胡聪
被执行人:胡亚虎
被执行人:通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田红强,局长。本院在执行钟小凤、吴敏、吴敏雄、吴杨婧与胡聪、胡亚虎、通城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聪无履行能力,通城县公安局连带履行了义务,而被执行人胡亚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并存在脑呆,目前尚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胡亚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吴 强
审判员 张建国
审判员 易新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