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于丽丽。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王磊、于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曲 峰执行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