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执字第199-1号

赵利民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利民,刘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赵利民,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磴巡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任 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