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4661号
原告:焦某,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红(系原告表姐),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徐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徐小永(系被告父亲),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齐云山,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红,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小永、齐云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原告于2016年3月份回娘家至今未回。原告找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经媒人熊巨金手过彩礼4.5万元人民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原告离娘家较远,全家上下老小把原告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和睦相处,其乐融融,夫妻之间也是相敬如宾,从没有打过架、红过脸。2016年3月份原告要求被告送她回娘家看看,至今未归。在期间,被告曾多次去迎接和打电话催促原告回家,但原告总以多待几天为由,拒不回家。好景不长,原告于2016年8月突然起诉到法院要与被告离婚,这让被告百思不解。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如原告存有二心,继续编造离婚借口,歪曲事实真相,一意孤行坚持离婚,那么被告请求原告退还彩礼款4.5万元及相关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被告不管原告,并因要孩子的事情,被告经常打原告;2016年3月11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后,被告母亲用出租车把原告送回娘家。被告不予认可,主张系原告母亲将其接回娘家。原、被告自2016年3月11日开始分居。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和谐的婚姻关系源自于夫妻双方共同地努力经营。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摩擦,主要是缺乏有效沟通所致。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多改正自身的不足,换位思考、体谅包容、并妥善处理与家人的关系,努力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文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