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刑初6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合拉布,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6〕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合拉布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合拉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阿合拉布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幢208室,窃得被害人方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汽车钥匙1把。2、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阿合拉布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该幢103室,窃得被害人范某2现金人民币700元、价值人民币450元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9元的手机1部及手机1部。随后,被告人阿合拉布又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该幢202室,窃得被害人程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及相机1部。综上,被告人阿合拉布入户窃得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3689元的财物。另查明,被告人阿合拉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查明,被告人阿合拉布于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合拉布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程某、范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范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DNA鉴定书,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赃物购置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合拉布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合拉布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合拉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合拉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合拉布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合拉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阿合拉布退赔被害人方某赃款人民币二千元及赃物汽车钥匙1把、退赔被害人范某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八十九元及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程某赃款人民币三百元及赃物相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童 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