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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314号

曹红雨与田喜峰、段建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红雨,田喜峰,段建民,周学军,田小青,赵卫明,刘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曹红雨男,农民。被执行人田喜峰,职工。被执行人段建民,农民。被执行人周学军,职工。被执行人田小青,农民。被执行人赵卫明,农民。被执行人刘海,农民。曹红雨与段建民、田喜峰等六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六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人385202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60000元,申请人放弃本案的其余债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民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