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曹红雨男,农民。被执行人田喜峰,职工。被执行人段建民,农民。被执行人周学军,职工。被执行人田小青,农民。被执行人赵卫明,农民。被执行人刘海,农民。曹红雨与段建民、田喜峰等六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六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人385202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60000元,申请人放弃本案的其余债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民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