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14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住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柴晓萍,主任。
被执行人:魏巍,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狄寨村村民,住该村三组98号副3号。
被执行人:李耀华,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狄寨村村民,住该村三组98号副3号。
被执行人:魏建昌,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供销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魏巍、李耀华、魏建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巍、李耀华、魏建昌归还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耀华银行账户存款2600余元,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巍、李耀华、魏建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冻结期限届满时扣划被执行人李耀华银行账户存款,清偿被执行人魏巍、李耀华、魏建昌所欠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款项。为了穷尽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已经将被执行人魏巍、李耀华、魏建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谦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