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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372号

贺志成与于建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志成,于建雷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贺志成,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于建雷,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志成与被执行人于建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薛万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