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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807号

于秀芹与于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秀芹,于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芹,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景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于秀芹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于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秀芹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晓 峰

审判员 李 文 福

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建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