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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451号

郭振泉与平泉县沙坨子贵昌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振泉,平泉县沙坨子贵昌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泉被执行人平泉县沙坨子贵昌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823执14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山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