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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872号

王伟星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星,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星,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桂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伟星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65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王伟星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6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晓 峰

审判员 李 文 福

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建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