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旺被执行人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823执10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山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
于海旺与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旺被执行人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823执10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山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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