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7431号
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明,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烽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