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446号

何瑞奇与黄秀珠、林斯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瑞奇,黄秀珠,林斯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何瑞奇,男,194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秀珠,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斯义,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瑞奇与被执行人黄秀珠、林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瑞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秀珠、林斯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秀珠、林斯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瑞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秀珠、林斯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丽玉与被执行人林友钦、黄秀珠、林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融执行字第2578号),本院已采取相应了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秀珠、林斯义与(2014)融执行字第2578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黄秀珠、林斯义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繁金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