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6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维明。被执行人俞雪华。被执行人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阿虎,该××董事长。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俞雪华、张维明、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3日止的利、罚息为606410元,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维明、俞雪华对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俞雪华、张维明、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5736元,执行费为40457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银行、车辆、房地产管理机构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大量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欣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