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1420号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志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俐慧,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郝志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25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志军已向法院缴纳案款179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对于超出该数额的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项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