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
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玉艳,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夏少银,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青玉艳、夏少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青玉艳、夏少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28282.39元,剩余案款128282.3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勇
审判员 王 苏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