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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671号

范世平与侯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世平,侯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范世平,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侯文华,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世平与被执行人侯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7,000.00元,案件受理费596.00元,保全费150.00元和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范忠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