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919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立合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蒙县。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职务经理。被告刘军,男,53岁,汉族,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立合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军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人民法院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爱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