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兰,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元明街。被执行人杜立所(锁)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元明街。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元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兰与被执行人杜立所、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2015)勃民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