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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277号

刘爱珍与赵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爱珍,赵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277号原告刘爱珍,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宏法、魏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彦伟,男,成年,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珍诉被告赵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爱珍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珍负担。

审判员  康素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逯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