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726-1号
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号。
负责人:卢运良,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全中,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勋,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闫全中、郭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光辉
审 判 员 杨林辉
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