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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0161号

徐杰与那桂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杰,那桂珊,那宗汉,那桂生,王然钢,王然平,赵立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0161号申请执行人徐杰,女。被执行人那桂珊,女。被执行人那宗汉,男。被执行人那桂生,女。被执行人王然钢,男。被执行人王然平,女。被执行人赵立笠,女。关于徐杰与那桂珊、那宗汉、那桂生、王然钢、王然平、赵立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X号楼X门X房屋归徐杰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鑫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