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3463号罪犯付永红,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华容县。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楼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永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
二○二五年十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1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付永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5.1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付永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永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永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
二○二四年十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龙
审判员 袁美丽
审判员 熊淑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