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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61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忠珍、李胜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忠珍,李胜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洪波,行长。

被执行人:王忠珍,女,肥西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李胜乐,男,肥西县××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忠珍、李胜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