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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保828号

刘红丽、李洪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丽,李洪昌,郭建国,景县鑫华耐火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保82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丽,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证件号码133001197603154464。申请执行人李洪昌,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证件号码13303019730510003X。被执行人郭建国,地址景县。被执行人景县鑫华耐火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景县景安大街南侧、恒兴机械有限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郭娜。其他执行人郭娜,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刘红丽、李洪昌与被执行人郭建国、景县鑫华耐火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4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建国、景县鑫华耐火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红丽、李洪昌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建国、景县鑫华耐火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750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吉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