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涛、吴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于涛,吴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被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吴俊。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难以执行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