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1执329号

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王海成、高纪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海成,高纪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梅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成被执行人高纪贵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王海成、高纪贵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海成、高纪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涿鹿县隆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款852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