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987号本院在执行祝平祥与韩炳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炳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韩炳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祝平祥与韩炳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987号本院在执行祝平祥与韩炳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炳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韩炳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