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冉茂昌,男,生于1949年05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广场C1栋一单元203室。注册号:422802NA000461X,组织机构代码:59718185-1。负责人汪法春本院在执行冉茂昌与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