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3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红峰天缘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水牛坊村南侧(北京丰合天成元石材交易中心内)D13。经营者:高红卫。
委托代理人:白峰,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辉煌时代东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五十六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华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红峰天缘石材经营部与北京辉煌时代东海餐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侯军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