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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365号

移送人永济法院刑一庭与被执行人李战雹、王辉罚金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战雹,王辉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365号移送单位: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李战雹,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战雹、王辉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战雹、王辉应缴纳罚金18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