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365号移送单位: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李战雹,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战雹、王辉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战雹、王辉应缴纳罚金18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