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执939号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守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守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守香,女,生于1966年7月10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