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国,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猪灵宝市。被执行人袁选选,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涧西区。申请人杨小国与被执行人圆选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做出(2016)豫128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小国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1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8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