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930号
原告:谢义全,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9栋908,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杨怀春,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义全与被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