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包XX,女,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张立伟,男,住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包XX与被执行人张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彭毅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崇 伟 搜索“”